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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点击查看
质疑人地址:**省**市**市君悦丽湖小区
质疑人法人代表:梁家英 联系电话:152****点击查看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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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于2025年4月28日对“2024年****点击查看小学第五期教学设备采购 (分标2重)(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收到质疑人的质疑材料后,我单位对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技术参数要求存在倾向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对于部分设备的技术参数设置过于细化和特定,例如舞台LED的多项技术参数,如“像素构成:表贴三合一1921(1R1G1B)”“点间距:≤4mm”等,这些参数指向性明显,市场上能够完全满足这些参数的产品品牌和供应商数量有限,可能只有特定的某几家企业能够符合要求。这使得其他潜在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处于劣势,限制了充分的市场竞争。经过市场调研发现,其他一些具有良好性能和口碑的LED 产品,虽然在部分参数上与招标文件要求略有差异,****点击查看学校的实际使用需求,却因这些过于细化的参数要求被排除在外。
法律依据: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中过于细化和特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可能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的嫌疑,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质疑事项1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该项非强制性要求。该技术参数设定是结合本项目实际需要,优先选择优质的产品,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据查询,满足该参数要求的LED显示屏行业中小微厂家远超3家。未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的情况,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质疑事项2:评标标准中的加分项不合理。
事实依据:评标标准中的商务分部分,“政策分”规定“投标产品(除强制节能产品外,清单内未标注“★”的品目)具有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投标产品具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2 分,满分4分”。然而,在实际市场环境中,获取这些认证证书需要企业投入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可能由于资金和**有限,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这些认证。这导致小型企业在与大型企业竞争时,在评标加分环节处于不利地位,即使小型企业的产品在其他方面完全能够满足项目需求,也可能因为这一加分项的设置而失去中标机会。
质疑事项2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点击查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各级政府机构使****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及《财政部 环保总局****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点击查看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本项目采购文件对节能、环保产品予以加分,经市场调研,可提供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中小微企业存在3家以上。且该条件并非资格条件,满足公平公开的原则。
综上所述,本次招标技术参数设定未排斥潜在投标人,亦未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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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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