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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冯欢欢
委托代理人: 贺清峰 电话: /
你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点击查看**五合校区公寓运营服务采购(****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收悉。经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供应商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的有类似项目运营服务经验的,每项业绩得2.5分,满分10分。质疑函提出本业绩加分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把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当作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差别化待遇排斥**企业的情形;②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③政府采购方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质疑请求:针对质疑事项调查核实后对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进行更改。
答复:经核查,本项目业绩加分未指定同类项目必须是哪个行业或哪类单位的业绩,未指定业绩必须属于某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未违反质疑依据中①②③各项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同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综上,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分3.3企业荣誉或奖项(满分6分)1.供应商2020年以来在类似项目合同履约上获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或奖项的,每项得2分,满分4分。2.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与本项目服务相关的,得2分。质疑函提出本加分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把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当作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差别化待遇排斥**企业的情形;②财政部第87号令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③政府采购方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质疑请求:针对质疑事项调查核实后对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进行更改。
答复2:经核查,企业荣誉与奖项加分项中要求“2020年以来在类似项目合同履约的相关荣誉或奖项”及“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与本项目服务相关的”,加分项只要求类似项目合同履约相关,未指定必须是哪个行业、哪个领域的荣誉或奖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只要求与本项目服务相关的有效期内的证书;更没有“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证明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采购文件未违反质疑依据中①②③各项要求。本加分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综上,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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