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能达水务有限公司短期财产保险项目

南通能达水务有限公司短期财产保险项目

招标详情

南通能达水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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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5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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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22

****点击查看短期财产保险项目

根据****点击查看短期财产保险采购项目需要,现进行采购,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点击查看短期财产保险项目

2.保险项目:

序号

险种

保险金额(万元)

1

财产一切险

54786.08211

2

公众责任险

1000

3

雇主责任险

雇员人数117人

3.本项目只招一家保险机构独立承保;

4.项目预算:最高限价34000元,有效报价是指投标人的报价不高于招标限价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限价的视为无效报价。在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中,按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单位,若投标报价相同,则采取招标人现场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最终的中标单位。

5.合同履行期限:自2025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9 月30日24时止。

二、参与人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

2.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及中国**地区)注册的、经****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经法人单位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3.具有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5.参与方承诺事项及不得存在情形:

5.1所提供服务满足采购方要求;

5.2与采购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5.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行****点击查看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5.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5.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6参与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自公告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5.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参与供应的情形。

三、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四、截止时间及参与方式

1.截止时间:2025年8月28日14:00止(节假日除外),开标时间即文件投递截止时间。投标单位≥3家准时开标,否则作流标处理。

2.参与方式: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加盖公章)、委托书(投标单位法人参加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参加需提供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明确委托人职务、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承诺书(包括报价人承诺对本次招采内容完全响应,格式自拟),若投标人届时需要参与开标过程,则需在文件投递截止时间前来我司现场参与现场开标,若投标人不来现场投标,则需提供承诺书(承诺完全响应采购公告内的所有内容以及投标人本人不来现场承诺对现场开标事宜及结果完全认同,没有疑义,并加盖公章)、报价单(加盖公章)等资料,盖章后以密封函件形式送达。

五、送达地点及联系方式

1.地点:****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开发区通达路16号);

2.联系人:石工 联系电话:0513-****点击查看0580

保险方案

(一)财产一切险

财产一切险方案明细

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投保人名称:

****点击查看

投保人地址:

****点击查看开发区通达路16号

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点击查看

被保险人地址:

****点击查看开发区通达路16号

三、营业性质: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四、保险财产地址:

****点击查看开发区通达路16号

五、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元)

1.房屋及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装饰、家具及办公用品、公共设施、临时建筑等)

RMB

2.机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含电气设备和仪表设备等,剔除汽车)

RMB

3.存货

总保险金额:

RMB

RMB

六、保险价值:

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七、免赔额:

1、地震风险每次事故免赔RMB40万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RMB 5,000.00 元。

“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八、保险期限:

1个月,自2025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9月30日24时止

九、保险费率:

待招标

十、保险费:

待招标

十一、付费日期:

保险费应在保险单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费款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实际支付的履行。

十二、基本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十三、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地震扩展条款B

重置价值条款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5%)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人民币1000万)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人民币1000万)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人民币1000万)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人民币1000万)

空运费扩展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25%)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限额:RMB200万)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提前六十天通知解除保单条款

错误和遗漏条款

指定公估人条款

预付赔款条款B

72小时条款

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限额:RMB 2,000,000.00/每一合同)

违反条件条款

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限额:RMB1000万)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锅炉及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

不使失效条款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50/50条款

索赔费用条款

内部移动条款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共保条款B

烟熏扩展条款

报案时间延迟条款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5%)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公用设施故障条款

十四、特别约定:

1、机器设备中的保险标的包含膜处理装置中的各种膜,由于保险事故导致膜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2、保险人同意,在涉及被保险人全部生产范围内,由于员工操作不当或因外界原因引起的意外停电、停水所造成的物料损失进行赔偿。

十五、保单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十六、保单争议处理:

****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诉讼


(二)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方案明细

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投保人名称:

****点击查看

投保人地址:

****点击查看开发区通达路16号

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点击查看

被保险人地址:

****点击查看开发区通达路16号

三、营业性质: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四、承保区域范围

被保险人的办公地址、厂区、仓库及其临近区域

五、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10,000,000.00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5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RMB 10,000,000.00

注:每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六、免赔额:

每次事故RMB2,000.00 (仅限于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七、保险期限:

1个月,自2025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9月30日24时止

八、保险费率:

待招标

九、保险费:

待招标

十、付费日期:

保险费在保单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费款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实际支付的履行。

十一、基本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十二、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错误和遗漏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灭火及所致水损条款(限额:RMB100万)

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限额:RMB100万)

建筑物改变条款(限额:RMB500万)

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

急救费用条款

预付赔款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索赔费用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5%)

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指定公估人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十三、保单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国司法管辖

十四、保单争议处理:

****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诉讼


(三)雇主责任险方案

雇主责任险方案明细

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投保人名称:

****点击查看

投保人地址:

****点击查看开发区通达路16号

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点击查看

被保险人地址:

****点击查看开发区通达路16号

三、营业性质: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四、营业地址

****点击查看开发区通达路16号

五、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RMB 600,000.00元;

每人医疗费用限额: RMB 20,000.00元(不含在每人死亡限额内)

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RMB50,000.00元

注: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外计算

六、投保雇员:

约 120 人(附清单)(包括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务派遣人员或兼职人员、实习生等。)

注:在保险期限内,员工入职后自动受到本保单保障,员工离职自动不受保障,出险时提供相关证明即可。被保险人每月5号前向保险人进行申报。若增减的雇员人数超过初始投保人数的10%时,根据申报日期按日比例计算应增收或应退之保费进行结算。

七、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国司法管辖

八、基本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

九、特别条款:

1.附加临时出境工作保险条款

2.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

就餐时间扩展保险条款

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上下班途中条款

急救费用条款

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

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

十、特别约定: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属于或视同为工伤的事故,即属于本保单的保险事故。

2.本保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关系,因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雇员人身伤害的,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保险人或者工伤保险进行索赔;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向工伤保险索赔,保险人负责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本保险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被保险人雇员已经从工伤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赔偿,则本保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不能从工伤保险获得的损失部分;如果被保险人雇员已经从其他途径获得全额或部分医疗费用赔偿,则本保险仅对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死亡赔偿金,保险人按照每人责任限额赔偿,若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权利人索赔的金额小于责任限额的,以索赔金额进行赔偿。

4.残疾赔偿金,保险人按照下表确定的残疾赔偿比例乘以每人责任限额赔偿。

项 目

伤害程度

每人责任限额

的百分比

(一)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

(二)

二级伤残

90%

(三)

三级伤残

80%

(四)

四级伤残

70%

(五)

五级伤残

60%

(六)

六级伤残

50%

(七)

七级伤残

40%

(八)

八级伤残

30%

(九)

九级伤残

20%

(十)

十级伤残

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是参照国家标准GB/T16180-201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之标准制定。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保险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6.护理费(既条款所指“陪护费”):遵循医嘱,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按照定额100元/天/人赔付。

7.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经医院证明,对于误工期间的误工损失按被雇人员的工资标准赔偿,赔偿公式为:被雇人员月工资/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被雇人员工资无天数免赔。

月工资包含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以被保险人出具的工资证明为准。

8.保险人同意,本保单项下的赔偿中计算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不含误工费、医疗费用、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等费用均单独计算并赔偿。

9.关于特别约定、特别条款和基本条款的效力:在本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特别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

十一、保险费率:

RMB __ ___/人

十二、保险费:

十三、保险期限:

1个月,自2025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9月30日24时止

十四、付费日期:

投保人于保单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费,保费款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保费支付的履行。


条款措辞

(一)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及其他自然**;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点击查看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风、飓风:****点击查看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点击查看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点击查看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地震扩展条款B

本条款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破坏性地震(由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在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到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滑坡、地陷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由于地震引起的在连续的72小时内的损失视为一次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前述72小时的开始时间,但两次事故的时间不应当有重叠部分。保险人不承担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开始前发生地震引起的损失,也不承担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地震引起的损失。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2、 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限额:保险金额的5%)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点击查看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进行重新填充所需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个人物品遭受的直接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或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包括**、**、**)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一)被移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款不能超过其若未经移动遭受损失的赔款金额,不能超过总保险金额扣除楼房、仓储物价值后的10%;

(二)若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三)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动而遭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1)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和汽车底盘;

(2)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但不包括机器设备。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的车辆在尚未卸货的情况下在保单载明的场所内过夜,对该货物遭受本保单承保的风险所致的损失,保险人将给予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投保人应按日比例支付保额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提前六十天通知解除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应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可随时终止,保费按短期费率或者最低保费收取。本保单也可以在保险人的提前_60_天通知下终止,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过程中因过失存在延迟、错误或遗漏的,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指定公估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保险财产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损失金额超过RMB100,000.00 或保险双方就赔偿达不成一致时,双方认可指定中衡****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或****点击查看**公司作为理算师,以对损失进行合理的估损,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损失理算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16、 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72小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对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对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数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的,仅导致被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限额:RMB1000万)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动喷淋系统本身的损失;

(二)严寒致使自动喷淋系统的破裂造成的损失;

(三)自动喷淋系统未处于工作状态或废弃期间发生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3、锅炉及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4、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机械(含起重机、**吊、卷扬机、叉车、货梯等),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使用过程中,由于碰撞、倾覆或因操作失误所造成的自身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操作人员无合格操作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操作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自然磨损、锈蚀及轮胎爆裂造成的损失;

(三)操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5、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6、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7、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对由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8、50/50条款

经双方同意,对于从外部运抵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可能发生的损失,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裸装货物损失明显;

(二)货物外包装有明显货损迹象;

(三)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且运抵至开箱期间未发生任何事故,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

但有明显证据证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终止后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9、索赔费用条款

****点击查看公司的同意后,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点击查看公司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但每次事故以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0%__。****点击查看公司对财产损失及此类费用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0、内部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按规定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同一营业处所内部的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1、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2、共保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0%,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0%,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33、烟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4、报案时间延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通知保险人而受拒付;包括索赔资料准备的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索赔时效。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5、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对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座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7、自动升值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5%)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箱、水管爆裂,对由此导致的水箱、水管自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9、公用设施故障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任何承保风险使得供应给营业场所电、水、****点击查看电厂、发电站、变电站、电压器和其它设备(包括传输线路)发生损失,导致供应到营业场所的电、水、气供应发生故障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破坏。(无论这些供应设施是否座落于该保险场所),本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公共设施当局为防止或减少供应系统即将面临的意外中断或故障而有意行使权力停止或限制供应也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之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区和**地区,****点击查看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含**、**区和**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

(九)接触、使用**、**制品或含有**成分的物质。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

(四)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个月,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也可约定其他特定计算方式的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可采取进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对在投保时约定的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保险人应认真履行。

保险人应当将核**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在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所填写的投保单及保险人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视情况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予通知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之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所从事行业内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事故发生。****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要求和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 收到第三者索赔通知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或有关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应提供:二级以****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点击查看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

(七)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点击查看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按照上述方式之一确定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并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每次事故的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八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 义

第三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合法组织:是指经法定登记程序成立并从事其注册登记范围内活动事项的团体机构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保险人的代表:是指虽不是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组织的一部分,但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按被保险人委托或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与被保险人之经营或活动的范围或性质有直接关联的人或组织。

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包括所引起的该财产不能使用;或有形财产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是指本合同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是指本合同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费。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剩余保险期间:是指自本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过程中因过失存在延迟、错误或遗漏的,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灭火及所致水损条款(限额:RMB100万)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点击查看消防局在扑灭被保险人列明场所的火灾时,因使用水或化学物质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及累计__限额100万__。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实际上或法律上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进行工作中使用的任何吊车、起重机、动力起吊机械或不需注册的车辆或其附件,直接或间接引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是,下列有关上述车辆或其附件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

(一) 机动车辆相关法规要求对其使用进行保险;

(二) 另外存在承保同样责任的保险,且其适用的赔偿限额包含本条款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限额:RMB100万)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建筑物改变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等类似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以便其在风险增加时增收保费,且上述变动的每一合同价值不得超过_RMB500万__。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比例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8、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和损失理算人的建议对该损失作50%的预付赔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0、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拥有或使用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而引致的法律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上述扩展项下的索赔时有其他承保同样损失或责任的保险存在,则保险人不负责赔付或分摊上述损失、赔偿或费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点击查看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3、交叉责任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己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保障适用于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点击查看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索赔费用条款

在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后,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明保险人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但每次事故以不超过 损失金额的5% 。本保险单项下保险人对财产损失及此类费用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5、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但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指定理算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保险财产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损失金额超过RMB100,000.00或保险双方就赔偿达不成一致时,双方认可指定中衡****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或****点击查看**公司作为理算师,以对损失进行合理的估损,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损失理算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7、救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契约责任扩展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如果:

(1) 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了契约,其中约定在发生主险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将根据该契约对第三者(不包括契约双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依法本应由契约另一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

(2) 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人书面申报了前述契约且保险人已经书面同意承保,

则保险人负责承担根据前述契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不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雇主责任保险(1994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点击查看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按保险单载明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赔付。

(二)伤残赔偿金: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参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比例乘以每人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三)误工费用: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以上的期间,经医院证明,按该雇员的工资给予赔偿误工费用,最长不超过1年。

该雇员的工资是按****点击查看医院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雇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四)医疗赔偿金:

在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必要的、****点击查看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对每个雇员上述(一)、(二)、(三)、(四)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残赔偿限额。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照驾驶。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五)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医药费用以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预计的在保险期间内付给其雇员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期间内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实际金额,以此调整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点击查看**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其雇员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雇员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雇员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雇员死亡的,****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雇员患职业性疾病的,应当提供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五)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点击查看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其雇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个雇员所赔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个雇员所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和医疗赔偿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残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每个雇员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伤残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雇员】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职业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无照驾驶】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医院】指保险人与被****点击查看医院,****点击查看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点击查看医院,****点击查看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点击查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点击查看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伤残赔偿额度表

项目

伤 害 程 度

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一)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

100

(二)

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

100

(三)

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

50

(四)

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1. 丧失四指 ……………………………………………

2. 丧失拇指全部 ………………………………………

3. 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

4. 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

5. 丧失中指一节或两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

6. 丧失指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

7. 丧失脚趾全部 ………………………………………

8. 丧失大趾全部 ………………………………………

9. 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

10. 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

40

25

10

6

3

1

15

5

2

1

(五)

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

参照医院证明另定

附注: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事故,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款金额。仅表列第(四)项内的可同时兼得。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附加临时出境工作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和**地区,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也适用主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包括第六条第(三)款。

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上下班途中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雇员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要进行急救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包括交通费和医疗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新员工。被保险人应在新员工入职后的_30_天内,****点击查看公司申报新员工的投保信息及补缴相应的保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和**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