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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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公司6.522%股权 | ||
****点击查看 | 监测编号G32024HA****点击查看068 | |
997.53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2024-10-16 | 挂牌截止日期2024-11-13 | |
****点击查看**公司 | |||
**市**区松柏小区屿后南里158号四楼 | 所在地区**省/**市 | ||
徐从瑞 | |||
1996-11-04 | 注册资本(万元)15000.000000人民币 |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小型 | ||
****点击查看公司 | 所属行业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 | ||
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4297XX | |||
旅游饭店;正餐服务(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歌舞厅娱乐活动;酒吧服务(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游泳场馆经营;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烟草制品零售;百货零售(以上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汽车租赁(不含营运);建材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摩托车零配件批发;摩托车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服装零售;鞋帽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其他日用品零售;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教育辅助服务(不含教育培训及出国留学中介、咨询等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的教育服务(不含教育培训及其他须经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家具零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其他类型 | ||
360人 | 金融分类|||
8 | 股份总数|||
国投****点击查看公司 | 35.652 | ||
****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 | 35.652 | ||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7.391 | ||
****点击查看 | 6.522 | ||
****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 | 6.522 | ||
****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 | 3.478 | ||
****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 | 2.826 | ||
****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 | 1.957 | ||
2023 年 | |||
16699.410000 万元 | 3916.430000 万元 | 12782.990000 万元 | |
10215.620000 万元 | 133.320000 万元 | 105.000000 万元 | |
****点击查看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点击查看分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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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 | |||
2024-09-30 | |||
16159.600000 万元 | 3505.680000 万元 | 12653.930000 万元 | |
6969.210000 万元 | -125.070000 万元 | -129.570000 万元 | |
|
**亚太联华资产 ****点击查看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点击查看 |
2024-09-03 | 评估基准日2023-12-31 |
997.53 | 评估总资产(万元)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万元)15294.80 |
****点击查看 | ||
914****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742526 | 所在地区**省/**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市矿工中路21号院 | 经营规模大型 | |
****点击查看公司 | 经济类型国****点击查看公司(企业) | |
****点击查看209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李毛 | |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金融分类||
其他类型 | ||
6.522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6.522000 % |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委员会 | |
**省 | ||
****点击查看 | 批准文件类型董事会决议 | |
2024-07-29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2024年第二十四次董事长办公会议纪要 |
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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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否 | ||
否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300 万元 | |||
交易机构****点击查看交易所初审后) | |||
挂牌截止日17:00****点击查看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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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包含**区、**区和**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接受并执行本转让方案。 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300万****点击查看银行到账为准)。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超出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的保证金则无息全额返还;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对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4.本次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自行承担后续生产****点击查看政府关系协调、**关系协调等一切相关问题。 5.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 | |||
1.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体参与受让。 2.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过户日的损益事宜安排,如标的企业盈利,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如标的企业亏损,亏损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企业其他现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5.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点击查看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6.标的股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由受让方及转让方各自承担。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是 | |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多延牌次数: 1次 ,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 ||
秦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199****点击查看7709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点击查看**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点击查看**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点击查看**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点击查看**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点击查看**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