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

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

发布于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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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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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13 09:21

序号 执法主体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1 ****点击查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行政许可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点击查看管理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 ****点击查看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行政许可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点击查看管理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点击查看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点击查看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3 ****点击查看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 ****点击查看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行政许可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点击查看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同意,****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 ****点击查看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点击查看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 ****点击查看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点击查看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7 ****点击查看 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内的矿产**;(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点击查看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点击查看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点击查看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8 ****点击查看 采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内的矿产**;(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点击查看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点击查看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点击查看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9 ****点击查看 采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内的矿产**;(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点击查看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点击查看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点击查看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10 ****点击查看 开采矿产**划定**范围批准 行政许可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内的矿产**;(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点击查看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1 ****点击查看 新设采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内的矿产**;(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点击查看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点击查看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点击查看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12 ****点击查看 探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点击查看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
13 ****点击查看 探矿权保留登记 行政许可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点击查看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
14 ****点击查看 探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点击查看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
15 ****点击查看 探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点击查看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
16 ****点击查看 新设探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点击查看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
17 ****点击查看 地图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点击查看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以下统称地图),应当在出版或者制作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出版或者制作后30日内将出版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公开出版的市、州、县(区)各类地图,应当事先在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18 ****点击查看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19 ****点击查看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 ****点击查看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 ****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点击查看园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立的,****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依法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点击查看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点击查看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点击查看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21 ****点击查看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 ****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点击查看园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立的,****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依法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点击查看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2 ****点击查看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3 ****点击查看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点击查看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4 ****点击查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29号)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5 ****点击查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行政许可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6 ****点击查看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行政许可 《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三条 ****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定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27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行政许可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8 ****点击查看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行政许可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29 ****点击查看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行政许可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点击查看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军和****点击查看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30 ****点击查看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行政许可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31 ****点击查看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行政许可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32 ****点击查看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行政许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点击查看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33 ****点击查看 在风景名胜区修建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核准 行政许可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34 ****点击查看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行政许可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点击查看政府建设****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35 ****点击查看 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审查批准 行政许可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 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6 ****点击查看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点击查看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点击查看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37 ****点击查看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38 ****点击查看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点击查看基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 ****点击查看基地使用权,****点击查看基地使用权登记。
****点击查看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点击查看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点击查看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点击查看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 ****点击查看基地等集体****点击查看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点击查看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39 ****点击查看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点击查看法院****点击查看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0 ****点击查看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部受理并**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41 ****点击查看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点击查看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42 ****点击查看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点击查看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43 ****点击查看 地役权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点击查看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六十四条 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44 ****点击查看 抵押权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物权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第七十三条 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第七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45 ****点击查看 更正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物权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46 ****点击查看 异议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点击查看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47 ****点击查看 预告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点击查看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一条 ****点击查看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点击查看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48 ****点击查看 查封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点击查看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一条 ****点击查看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点击查看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49 ****点击查看 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原名称:矿产**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行政确认 《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矿产**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50 ****点击查看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行政确认 《**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调查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对古树名木集中的群落,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小区;对分散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档案。
51 ****点击查看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点击查看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点击查看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53 ****点击查看 对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54 ****点击查看 对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点击查看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点击查看 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 ****点击查看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点击查看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8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点击查看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9 ****点击查看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点击查看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60 ****点击查看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61 ****点击查看 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点击查看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点击查看 对生产、经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点击查看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点击查看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点击查看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4 ****点击查看 对非法放生、丢弃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点击查看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点击查看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点击查看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6 ****点击查看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67 ****点击查看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68 ****点击查看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点击查看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9 ****点击查看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0 ****点击查看 对****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界标;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科研设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省森****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业行政主****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破坏保护区设施、毁坏科研设备或擅自移动界标的。
71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科研、参观、考察、实习、摄影、****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省森****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业行政主****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科研、参观、考察、实习、摄影、登****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管理的。
72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省森****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业行政主****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73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点击查看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森****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业行政主****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令其恢复原状;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4 ****点击查看 对自然保护区****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75 ****点击查看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76 ****点击查看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77 ****点击查看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78 ****点击查看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79 ****点击查看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80 ****点击查看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81 ****点击查看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82 ****点击查看 对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83 ****点击查看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84 ****点击查看 对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85 ****点击查看 对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86 ****点击查看 对违反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87 ****点击查看 对违反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88 ****点击查看 对违反规定,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89 ****点击查看 对违反规定,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90 ****点击查看 对违反规定,进出口假、劣林木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91 ****点击查看 对违反规定,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92 ****点击查看 对违反规定,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93 ****点击查看 对违反规定,涂改林木种子标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94 ****点击查看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95 ****点击查看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林木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96 ****点击查看 对侵占、破坏林木种质**,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7 ****点击查看 对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研究利用种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研究利用种质**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8 ****点击查看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99 ****点击查看 对林木种子企业造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0 ****点击查看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1 ****点击查看 对违反规定,****点击查看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点击查看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2 ****点击查看 对擅自****点击查看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点击查看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
103 ****点击查看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点击查看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住所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04 ****点击查看 对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造成林地毁坏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05 ****点击查看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以及违法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或者未按照审核批准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森林抚育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采伐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6 ****点击查看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7 ****点击查看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8 ****点击查看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9 ****点击查看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110 ****点击查看 对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补种毁坏林木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111 ****点击查看 对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商业性采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补种采伐林木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采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12 ****点击查看 对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药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3 ****点击查看 对森林病虫害不调查、虚报、漏报、不报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至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点击查看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上报、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灾情蔓延的。
114 ****点击查看 对不除治、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115 ****点击查看 对违反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点击查看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116 ****点击查看 对擅自发布或者伪造、篡改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擅自发布或者伪造、篡改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17 ****点击查看 对承运人未按规定承运或者收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承运人未按照规定承运或者收寄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8 ****点击查看 对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未按照规定隔离试种即种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未按照规定隔离试种即种植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封存、销毁,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19 ****点击查看 对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回收、销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回收、销毁的,依法确定第三方代为回收、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疫情扩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0 ****点击查看 对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除治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121 ****点击查看 对未按照规定对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对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2 ****点击查看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23 ****点击查看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24 ****点击查看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25 ****点击查看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26 ****点击查看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期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27 ****点击查看 对损坏、挪用、擅自拆除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业主管****点击查看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
(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
(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的;
(四)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
128 ****点击查看 对拒绝、****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9 ****点击查看 对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0 ****点击查看 对占用重要湿地未恢复、重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31 ****点击查看 对破坏自然湿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32 ****点击查看 对非法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33 ****点击查看 对破坏泥炭沼泽湿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34 ****点击查看 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查检查 行政检查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各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帮助其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
135 ****点击查看 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136 ****点击查看 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点击查看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点击查看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137 ****点击查看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点击查看政府野生动物****点击查看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138 ****点击查看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定期检查、防治工作检查 行政检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点击查看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139 ****点击查看 对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调查,建立**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野生动物**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140 ****点击查看 对森林**的保护和修复、利用、更新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等违法行为。
141 ****点击查看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草原、自然**、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142 ****点击查看 对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或者扣押、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列》第四十一条:****点击查看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143 ****点击查看 代为捕回野生动物、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44 ****点击查看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行政强制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145 ****点击查看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46 ****点击查看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点击查看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147 ****点击查看 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点击查看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148 ****点击查看 对妨碍土地调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149 ****点击查看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点击查看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150 ****点击查看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二)海洋地质资料;(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接收地质资料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保护。
151 ****点击查看 对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点击查看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
152 ****点击查看 对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成果的使用目的和范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基础测绘使用单位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成果的使用目的和范围的,由管理该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53 ****点击查看 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拷贝和自行利用基础测绘成果扫描生成地理信息数据以及向第三方提供;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出版、发行、网上登载、公开展示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拷贝和自行利用基础测绘成果扫描生成地理信息数据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的;
(三)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出版、发行、网上登载、公开展示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的。
154 ****点击查看 对擅自印制、伪造、变造、转让、冒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点击查看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点击查看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5 ****点击查看 对擅自复制、转让、转供或者对外发布(含在公共信息互联网发布)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复制、转让、转供或者对外发布(含在公共信息互联网发布)基础测绘成果的,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56 ****点击查看 对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7 ****点击查看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擅自重复测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擅自重复测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8 ****点击查看 对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9 ****点击查看 对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
160 ****点击查看 对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点击查看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61 ****点击查看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2 ****点击查看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3 ****点击查看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164 ****点击查看 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或者审图号的。
165 ****点击查看 对地图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66 ****点击查看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未采取合资、**的方式,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擅自在中华人民**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167 ****点击查看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点击查看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8 ****点击查看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69 ****点击查看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点击查看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170 ****点击查看 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71 ****点击查看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2 ****点击查看 对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3 ****点击查看 对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4 ****点击查看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5 ****点击查看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176 ****点击查看 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77 ****点击查看 对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8 ****点击查看 对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点击查看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79 ****点击查看 对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80 ****点击查看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81 ****点击查看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2 ****点击查看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83 ****点击查看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点击查看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84 ****点击查看 对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从事测绘活动、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85 ****点击查看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186 ****点击查看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点击查看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87 ****点击查看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点击查看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法院强制执行。
188 ****点击查看 对拒不交出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点击查看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89 ****点击查看 对不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点击查看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土地登记规则》第4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登记的,除按非法占地处理外,****点击查看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190 ****点击查看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 ****点击查看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点击查看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192 ****点击查看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点击查看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93 ****点击查看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点击查看机关责令第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点击查看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94 ****点击查看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195 ****点击查看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196 ****点击查看 对骗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点击查看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点击查看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管理处罚。
197 ****点击查看 对不按照《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198 ****点击查看 对非法进入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9 ****点击查看 对无证采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00 ****点击查看 对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点击查看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1 ****点击查看 对擅自进入他人**范围内采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02 ****点击查看 对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点击查看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3 ****点击查看 对在委托方取得矿产**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点击查看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204 ****点击查看 对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点击查看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05 ****点击查看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补偿费的,****点击查看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点击查看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06 ****点击查看 对采取伪报矿种,藏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补偿费的,****点击查看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07 ****点击查看 对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或价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点击查看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点击查看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点击查看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点击查看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208 ****点击查看 对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点击查看机关决定。
209 ****点击查看 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六条第三款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10 ****点击查看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造成矿产**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点击查看机关决定。
211 ****点击查看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点击查看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点击查看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12 ****点击查看 对擅自边探边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3 ****点击查看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点击查看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4 ****点击查看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