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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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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1324MA8QB3AE1L
法定代表人:赵*
地 址:**大道与孟山路交叉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8****点击查看公司进行了调查,****点击查看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学林雅苑项目8号楼与9号楼北侧施工现场有裸露土方未覆盖,经现场测量裸露土方未覆盖面积东西长50米、南北长18米,合计900平方米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点击查看和****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
2.2025年5月8日,****点击查看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点击查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点击查看公司挖掘产生的土方未覆盖的情况;
3.2025年5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4.2025年5月12日,对李**制作的《****点击查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点击查看与****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室外排污、排水、工程等问题均有****点击查看承担施工;
5.2025年5月12日,对现场负责人赵**制作的《****点击查看调查询问笔录》1份,****点击查看公司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6.学林雅苑小区道排附属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室外排污、排水、工程等问题均有****点击查看承担。
7.****点击查看任命文件一份证明赵**在学林雅苑项目中的职务。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点击查看公司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的确认情况;
9.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依据《**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5〕8****点击查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参照《长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计算罚款数额如下:
(1)8号楼与9号楼北侧施工现场有裸露土方未覆盖,经现场测量裸露土方未覆盖面积东西长50米、南北长18米,合计900平方米未覆盖。其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取值0%。
(2****点击查看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取值0%。
(3)当事人物料堆放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值0%。
(4)经核查环境行政处罚办理系统,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百分值取值0%。
(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取值0%。
依据以上规定,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
****点击查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点击查看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点击查看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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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6日